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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则个案中解读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20

   案例一

 

  2013年11月上旬,犯罪嫌疑人戚某在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部工作期间,见公司维修部有一台千里马05款车的自动变速箱放在维修车间的房里,便产生盗窃念头。于是就给犯罪嫌疑人岳某打电话,问是否要自动变速箱,侯某到该维修车间看了自动变速箱后,同意以4500元的价格买这台变速箱。某晚,犯罪嫌疑人戚某趁加班之机,将这台变速箱偷运出单位,低价销给侯某,获赃款4500元。破案后,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自动变速箱价值人民币12800元。

 

 

 

  案例二

 

 

 

  2014年7月19日上午,盛某在某信用合作社值班,当时在该社营业室值班的还有庞某,盛某负责复核,庞某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盛某趁现金员庞某去卫生间之机,将庞某负责保管的钱柜内10000元人民币盗走。

 

 

 

  案例三

 

 

 

  罗某系某公司仓库的保安员。2015年8月上旬,罗某和刚来该公司不久的同村人姜某二人合谋,决定趁罗某在该公司仓库当保安值夜班时,由姜某进入仓库内盗窃。同年8月16日至21日,姜某利用罗某在仓库值夜班之机,用罗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仓库值班经理的钥匙进入仓库内,先后三次从中****财物21043.56元。

 

 

 

  盗窃与职务侵占特点区分

 

 

 

  以上三例案件,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存在不同看法,这就需要我们对盗窃和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区分其不同特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以上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点在于: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行为人都有非法窃取财物的行为,都属侵财性犯罪。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又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二是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它不包括私人财产所有权;三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则没有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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