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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解读“机器不能被骗”的例外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5/11/26

核心提示: 利用系统漏洞,恶意获取平台优惠券、补贴,数额巨大的,不再是简单的民事不当得利,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利用漏洞充值1分钱换100元话费”“反复注册新账号领取新人红包”……这些看似“技术流”的薅羊毛行为,正在刑事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

真实案例:
上海某大学生利用电商平台系统漏洞,通过技术手段无限领取该平台的优惠券,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大量购买商品后转卖,非法获利数十万元。最终,该学生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机器不能被骗”,即对ATM机、计算机系统等实施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司法实践已经发展,认为利用系统漏洞,欺骗的是系统背后的运营管理者,使其基于错误认识(系统判定的错误指令)而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解读与辩护要点:

  1.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是善意消费还是恶意侵占?辩护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性质。如果是偶然发现漏洞并使用一次,与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技术手段反复套利,在法律上的评价完全不同。

  2. 犯罪数额的认定。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与数额紧密相关。是以行为人获得的优惠券面额计算,还是以其实际获利计算?这直接关系到刑期的长短,是辩护中必须斤斤计较的核心问题。

普法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面对系统漏洞带来的诱惑时,请保持理智。最好的做法是向平台报告漏洞,而不是趁机牟利。否则,你薅的不是羊毛,可能是自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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