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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9/2

问: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答: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有如下区别: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而法定撤销权则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支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

 

第二,撤销的内容不同。任意撤销权撤销的是已经生效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权利行使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而法定撤销权的撤销对象区分两种情况:合同尚未履行时撤销的是赠与合同,已履行时撤销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第三,行使阶段不同。任意撤销权需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

 

第四,行使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只有在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没有法定事由的要求;法定撤销权则必须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行使。

 

第五,行使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使赠与人免除履行义务,效果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

 

第六,适用范围不同。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于全部的赠与合同;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要收到合同形式或性质的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车次奥。因此,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要比任意撤销权更为广泛。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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