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出庭支持公诉,二是对错误裁判提起抗诉,三是对法院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公诉人通过出庭活动,亲身体会、了解庭审活动,从而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和纠违通知等监督行为奠定基础。 简易程序作为刑诉法设立的庭审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分别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审判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且在2003年3月14日又会同公安部颁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但是,相关规定一方面允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另一方面对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如何开展法律监督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的许可以及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基本不出庭的做法,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缺乏亲历性,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对于庭审程序、审判结果的合法性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法律监督活动缺乏针对性和实践性,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必然受到影响。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提出抗诉。但是,没有抗诉并不表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庭审程序和审判结果完全合法。以浙江省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为例,该省在加大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监督力度后,发现该类案件存在诸多问题,实体上主要表现为定性有错误,量刑、刑种适用不当,刑期折算不当,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定不当等情况;程序上主要表现为违反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工作疏漏导致判决书出现差错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出庭工作力度无疑是强有力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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