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案子一度成了新闻热点。一个是“掏鸟窝被判十年”,一个是“买仿真枪被判无期”。单从标题看,许多法律界之外的人士表示无法理解。还有记者搜寻到我曾经辩护的一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案子,要我结合三个案子发表点看法。 对比这三个案子的判决,要说法院判错了,还真是冤枉了法院。因为人家可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计算出来应判多少年的。可是要说法院判的很好,就连许多法学专家也不会同意。 归根结底,还是要从立法上找弊端。也就是说,我们的立法完全按照涉案数额去定罪量刑,是否合理?还有就是完全按照客观上的数额,而不顾当事人主观追求的数额去给一个人确定刑期,是否公平?我们可能都还记得香山天价葡萄案。那些农民工做梦也不会想到,他们偷吃的葡萄价值数万元。要是知道的话,打死也不敢吃啊。此案最终办案机关不予起诉,还是令人欣慰。 现在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疑问:掏鸟窝的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们正在干“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勾当?而那位购买仿真枪支的少年是否知道他正在犯“走私武器”的大罪?我想各位都会同意,对明知故犯者和不知为罪者还是要区别对待的。不分是否明知,把他们一竿子都打击了,既不公平,不符合刑罚原则。须知,对一个人定罪量刑是需要考虑主客观要件的。单看结果不看主观要件,岂不是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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