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引起法律界、律师界、上访界的关注。这不禁使我想起十多年前的一幕。某日,我为了我的当事人的诉求,敲开了某政法委书记的办公室大门。该书记听了我的介绍后,不问案情,大发雷霆道:“你作为律师怎么可以帮别人上访呢?”我记得我当时是拿宪法来说事的。 现在这个《意见》一公布,可能就不用麻烦宪法了,直接拿《意见》说事就行了。 果然“就行了”吗?恐怕不是那么简单。我看到有的同行开始赞扬这个《意见》,当然我并不知道这些同行为上访群众做过什么事情;我也看到有的同行对这个《意见》不屑一顾,当然我是知道这些同行确实为上访群众做了很多事情,有的还作出了很大的自我牺牲。 我本人当然也可以自豪地说,我为上访群众做了许多事情。虽然代理的案子不多,但接待的人数不少。我的办公室隔三差五就会有外地访民找来,有的为了等我出差归来,竟然在所外搭个帐篷住着。我对上访群众的感情是根深蒂固的,我甚至认为不存在非正常上访,凡上访均正常。这一点,如果你旁听过我辩护的河北法官马瑞芝案,你就更有体会。马瑞芝法官的被刑事追诉,起因就是一位案件当事人的上访。但是我在庭审中对这位当事人表示了极大的同情,我认为其与我的当事人都是政府维稳思维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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