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老先生与前妻生育四个女儿,前妻因病去世。2005年张老先生与温女士结婚。温女士儿子小张孝顺继父,张老先生对小张视如己出疼爱有加。2006年张老先生与四个女儿达成分家协议,给每个女儿分得11000元房屋折价款,此款由小张支付。后张老先生与小张签订遗嘱,老张房产全部赠与小张,由小张承担继父生养死葬义务。老张去世后小张跟四位姐姐协商房屋事宜,四位姐姐反悔。 策慧律师代理结果: 我所代理此案后确定诉讼思路和方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供给店村X号院内全部房屋归小张所有。后被告不服上诉,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策慧律师点评案件: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老张与小张签订了遗嘱,实际为遗赠扶养协议,其形式合法,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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