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绑架罪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交通肇事罪
 经济犯罪
 毒品犯罪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贪锟桔伙拷赂锟斤拷  
贪污罪的处罚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12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打印]  [关闭
中国刑事犯罪辩护网 版权所有 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
专家律师:冯继刚律师  电话:13341030903,13718087016  邮箱:fengjiganglawyer@163.com
Copyright © 2012-2024 xingbian580.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949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