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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剖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20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见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同属诈骗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方面也都表现出各种各样的诈骗行为。不过两者的重要区分在于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活动。一般的合同诈骗对象比较单一,并以逃脱合同项下的义务来骗取履约方的财物;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点的公众,并以高额回报而饵骗取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但是当非法集资活动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来进行,两者就会发生一定程度的重合关系。

 

 

 

例如在范某一案中,被告以签订“代养种蝎合同”的名义,先后吸引了1000多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负责养殖、销售和经营,投资者负责出资,并分享利润。实际上当地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的时候,就是以合同诈骗罪为由的。但是考察这种代养合同的经济实质,我们会发现,这并不是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买卖、借贷、租赁等商业合同,而是类似于股票、债券、收益权证的投资类合同。投资者出钱并不在于要占有、管理、养殖蝎子,而是依靠于对方的种植和管理努力来共同享有最终的经营利润。多份合同的当事人把钱交给了管理者,所有聚集起来的资金实际上就是集资意义上的一个资本储蓄池,它可以随着其他参与者的跟进而不管积累增多,也会随着整个养蝎经营业务的业绩情况而增减。因此以签订这种投资合同的形式来骗取合同当事人财物的,既符合集资诈骗罪,又符合合同诈骗罪,形成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陈兴良教授对法条竞合的分类来看[11],这一类犯罪应属于交叉竞合的关系,因为与多数人签订合同仅仅是集资诈骗的一种形式,而与多数人签订的投资合同也仅仅是合同这一大概念中的一部分。这种交叉竞合以“重法优于轻法”为适用原则,比较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很明显前者要重于后者,因此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为宜。在范某案中法官的裁判结果也正好印证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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