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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邓某某突发性犯罪下的主观故意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9/24

本案系一起普通的医患纠纷引发的案件,被告人自认为主治医生存在医疗过失,在多次找主治医生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在主治医生言语刺激后,随手掏出随手携带的水果刀划破医生的颈部、捅伤胸部,后再次偶遇时再次捅伤其手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认定属于突发性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案发时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而如果是故意杀人的话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案情】

2010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因下身不适,前往台州市市立医院就诊,并于当月12日由主治医生叶某某操刀进行了手术。术后,邓某某仍感觉不适,但主治医生告诉其手术很成功,邓某某不信,偷偷前往台州市临海市、上海市等多家医院检查未见异常,但邓某某认为上述医院的检验报告均为虚假。

2010年11月25日,邓某某返回台州市立医院其住院病房,找到主治医生叶某某沟通,但因叶某某要查房未果,其后,邓某某再次找到叶某某沟通病情,双方意见不合,邓某某从裤子屁股袋里取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趁叶某某转身离开之时,从其身后持刀划破其颈部,又在背部连捅2刀,其后,叶某某大喊“杀人了”、“杀人了”沿南通道逃,邓某某因害怕向北通道逃跑,后因住院部系环形通道,再加上叶某某打声呼喊,邓某某遂在两人相遇后继续持刀捅其手臂一刀,后被其他人员制服,叶某某经抢救后脱险,但其损失构成重伤。

2011年5月6日,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系意志以外因素未得逞,可以从轻处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属于突发性犯罪的情况下,其持刀伤人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而罪名的认定又直接关系对被告人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突发性犯罪是指“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顾名思义,突发性犯罪指的是由于情绪激动、或外界的引诱教唆、或行为人潜意识突显而引发的突然、没有预谋的犯罪。突发性犯罪人实施犯罪时表示在主观心态上的罪过就是突发性故意。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突发性犯罪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突发性故属于间接故意。

如果按照上述刑法通说,似乎本案邓某某的定罪已十分明显的,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有两点。一是间接故意因其主观“放任”心态的支配,通常没有未完成形态,因此,在公诉机关认定邓某某属于突发性犯罪的情况下,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显然不成立;其二,突发性犯罪属于间接故意范畴,在被害人最后构成重伤的情况下,按照“唯结果论”的通说,造成重伤的结果也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但实际上,在犯罪行为实行阶段以及实行阶段终了但法定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之前,在这两个过程之中,由于突发性故意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实际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犯罪行为完全有可能呈未遂或中止形态。另外,“唯结果论”是在已彻底排除当事人案发时持有某种故意形态或者没有证据足以证明的情况下,才予以选择。那么本案,被告人邓某某持刀伤人时的的主观心态是否可以明确得到证据予以支持呢?笔者做如下分析:

首先,被告人受被害人言语刺激后,情绪十分激动,随手掏出携带的水果刀割破被害人颈部,再捅伤被害人胸部。笔者认为,此时,被告人由于受到刺激后,一瞬间形成了犯罪故意的决意,可以说,此时被告人的意识形态是处于模糊、不清晰的状态,当然被告人肯定有追求被害人伤害的结果,但此时是抱有故意杀人还是伤害并不明晰。如果仅以被告人割破被害人的颈部属于要害部门,就认定属于故意杀人过于草率。另外,被告人之后捅伤被害人胸部的行为实则与割喉行为属于同一犯罪过程,两者间隔时间很短,系被告人发泄愤怒情绪的整体行为,不应该分开认定属于追杀。

其次,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反应。被告人在捅伤被害人后,明明看见被害人跑的路线,但因发泄完情绪后渐渐清醒,害怕而选择相反方向逃跑,该相反跑行为可以推断出被告人此时的主观心态并非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更倾向于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

最后,被告人与被害人逆向跑后再次相遇时,被告人因被害人大声呼喊,遂上前再次持刀捅伤被害人手臂,后被其他人制服。可以说,此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但是否属于追杀还需要综合予以认定。被告人伤害被告人时并没有言语,且捅一次后即被制服,伤害部位又是臂部,因此,认定其抱有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存在争议。按照“有利于被告人解释”原则出发,笔者倾向于将此后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

综上,鉴于突发性犯罪的强烈、不可抑制性,行为的突发性,判断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比较困难。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构成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或者故意伤害罪均可,在量刑时在两罪重和的量刑幅度进行选择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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