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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9/25

       认定绑架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主要是将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区别开来。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对此,应注意:刑法典第238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绑架中,因绑架、虐待等行为过失造成被绑架人(自然也包括被偷盗的婴幼儿)死亡的,以及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对故意杀人行为不另行定罪。由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在内,因此对行为人实行绑架后因勒索未逞或不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杀害被绑架人(俗称“撕票”)的,应视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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