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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精神分裂症 故意抢劫获徒刑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9/25

       身患精神分裂症,故意抢劫他人财物,近日,胡某被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胡某在本村附近公路上,碰到妇女李某,便上前将李某扳倒在地,抢走其身上现金17元。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鉴定:胡某患精神分裂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胡某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经法定程序鉴定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胡某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后,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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