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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信设施望风以共犯定罪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9/25

       30日下午,省综治办在蓉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出台了规范严厉惩治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的相关意见。根据《办理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踩点、望风”等行为都要遭起——“以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暴力抗法以抢劫罪论处

  《意见》规定,实施盗窃、破坏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盗窃党政部门专用电信设施的、与电信企业人员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从重处罚。向他人传授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方法的,统一依照《刑法》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未成年人作案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统一城乡执法标准

  在打击“三电”违法犯罪行动中,也出现不同地方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一些经济环境好的地方尺度宽,一些经济落后的地方尺度紧,到底盗窃多大金额才可以定罪?为了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此《意见》明确统一规定,“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的财物损失接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盗窃数额在农村达到500元以上,在城市达到700元以上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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